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服务资历、培训记录、安全记录、健康状况、任解职情况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