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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绝停止使用的,红十字会可以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武装力量中的组织和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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