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商标或商业性广告;

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药店、兽医站;

商品的包装;

公司的标志;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