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四章 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红十字标志的禁止使用 第十八条 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 商标或商业性广告; 非红十字会或者非武装力量的医疗机构; 药店、兽医站; 商品的包装; 公司的标志;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