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