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测预警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监测,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移民管理、林业草原等部门的联动监测…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通过热线电话等渠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的报告,经调查不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 第三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评估认为需要发布预警的,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时应当同时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卫生健康主管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