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家对事态发展进行监测、分析,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危害和级别;

责令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准备,责令卫生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准备临时应急处置场所,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设备、物资、交通工具;

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信息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公布咨询或者求助电话等联络方式和渠道;

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人员,关闭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共场所或者采取限制人员聚集的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措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预警措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