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公共卫生应急领域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培训工作,提高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理论、知识和技能纳入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