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源头管理,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条 下列单位应当评估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临时应急处置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法推进公共设施平急两用改造。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能力,配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科室、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卫生应急工作,组建本机构的卫生应急队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点救治医院,形成由定点救治医院、其他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组建包括形势研判、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检验检测、消毒处理、社区指…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公共卫生应急领域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