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科室、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卫生应急工作,组建本机构的卫生应急队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优化诊区布局和诊疗流程,科学规划应急医疗救治床位和设施、设备、物资储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