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及时、准确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