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四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立即通过热线电话等渠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