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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三十二条 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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