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五章 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