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础性地质调查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 第二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成果发布管理,按照规定权限统一发布基础性地质调查成果信息;信息发布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发布涉及国家…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 第二十九条 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交申请书、矿业权证书,以及相应的勘查方案或者开采方案等材料。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 第三十条 矿业权人可以在办理矿业权登记时一并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用海、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相关手续;涉及军用土地的,还应当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按照… 第三十四条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开展符合管控要求的基础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 第三十五条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矿业用地,包括矿产资源勘查用地和矿产资源开采用地。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 第三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后,可以进行开采,并按照规…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绿色矿山政策、标准规范,健全绿色矿山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矿业权人应当加强绿色矿山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动矿山企业… 第四十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有关国家标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引导采矿权人开展技术、工艺升级和设备更新…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的调查、核实、统计、评估等,为编制矿产资源相关规划、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等提供… 第四十三条 矿业权人经过勘查工作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或者在开采期间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编制储量报告并报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储量报告应当包括矿产资源的空间分… 第四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监测,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台账,定期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和开发利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矿山闭坑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汇交有关地质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