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矿业权人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分区、分期审批,原则上每期不超过五年。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
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矿业权人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分区、分期审批,原则上每期不超过五年。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