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后,可以进行开采,并按照规定向有关能源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探矿权人依照前款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应当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人依照前款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应当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