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提交申请书、矿业权证书,以及相应的勘查方案或者开采方案等材料。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对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评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费用不得由矿业权人承担。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日期与探矿权、采矿权期限届满日期一致。
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开采区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采矿权勘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