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采挖的砂、石、黏土的处置应当遵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处置(建设项目施工自用除外)。

前款所称批准的作业区域,不包括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