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称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是指由中央财政或者地方财政出资,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而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国家出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无需取得探矿权。

采矿权人在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为开采活动需要进行勘查,以及在登记的开采区域深部、上部进行勘查的,无需取得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