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数据申报和保存 第三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设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系统。 第三十五条 生产、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数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审核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汇总、核实宣布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工业和… 第三十七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和预计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预计宣布统计报表提交后,预计生产、使用活… 第三十八条 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第三十九条 从事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进出口业务的被指定单位,应当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年度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出… 第四十条 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进出口活动的,应当根据《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所列的填报说明和要求按时、准确进行申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不得擅自变更申…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以及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制定监控化学品生产装置、库存和相关数据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省、…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