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按时申报关于年度宣布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妥善保存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