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进出口活动的,应当根据《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所列的填报说明和要求按时、准确进行申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或者瞒报,不得擅自变更申报范围和内容。

参与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监控化学品的数据资料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为填报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