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数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逐级审核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汇总、核实宣布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单位的二级单位,应当在厂区所在地申报《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