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被指定单位应当书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列信息:

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名单;

负责此项业务的专门机构名称;

对外签署进出口合同的专职人员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