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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第三十条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由被指定单位经营。被指定单位应当向工业和…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申请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被指定单位应当凭国务院的批准文… 第三十二条 需要变更进口或者出口许可的,除提供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进口或者出口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原件。 第三十三条 被指定单位应当书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列信息: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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