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十一章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百二十二条 国家加强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污染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百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取得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放射性同… 第六百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申请许可证前依法取得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生态环境影响登… 第六百二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 第六百二十六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第六百二十七条 使用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潜在危害程度较高的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 生产、贮存、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 第六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六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