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百二十四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百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申请许可证前依法取得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国家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六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