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六百二十七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百二十七条 使用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潜在危害程度较高的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