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十五章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八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有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 第三百八十一条 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第三百八十二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三百八十三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 第三百八十四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第三百八十五条 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将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应当符合… 第三百八十六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立健全相应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中国籍船舶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 第三百八十八条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船舶拆解前将船舶污染物减至最小量,对拆解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处置,防止污… 第三百八十九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 第三百九十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划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 第三百九十一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百九十二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的措施。 第三百九十三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件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就近的负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报告。 第三百七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