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八十一条

第三百八十一条 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船舶的材料、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等排放及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