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八十八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船舶拆解前将船舶污染物减至最小量,对拆解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海洋环境。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入水。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在海岸进行船舶拆解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