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第三百八十四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第三百八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