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