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八章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百九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百九十八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防止渗漏、流失,不得稀释排放。 第二百九十九条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三百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百零一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第三百零二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县级以上地方… 第三百零三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百零四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百零五条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和厕所改造。 第三百零六条 制定农药、肥料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百零七条 运输、贮存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控制农药和化肥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百零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三百一十条 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排放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百一十一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百一十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第三百一十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治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第三百一十五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立健全相应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 第二百九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