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节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三百零五条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和厕所改造。 第三百零六条 制定农药、肥料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百零七条 运输、贮存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控制农药和化肥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百零九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三百一十条 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排放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百一十一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三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三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