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百零三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