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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3. 第一编 总则
  4.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5.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节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被引用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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