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