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