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