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七十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照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九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重新产生。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