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由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规定。 立法会议员就任时应依法申报经济状况。 被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二、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