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