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

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决议,可委托终审法院院长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