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特免证明 第六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在职船员死亡或其他持证船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的其他特殊情况而需要补充职位时,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特免证明。受理申请的… 第六十七条 申请驾驶员和轮机员特免证明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 第六十九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七十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1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由船员所服务的公司负责收回并送交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特免证明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