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七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适任证书被损坏、遗失,持证人可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六)、(八)项要求的材料和相关证明。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