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七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六十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的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