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
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但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
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但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