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七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六十二条 第七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六十二条 持有适任证书者,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