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八章 特免证明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八章 特免证明 第六十九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