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八章 特免证明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 第七十条 第八章 特免证明 第七十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1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由船员所服务的公司负责收回并送交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